出口货物退(免)税务认定联系单、出口货物退(免)税务认定表下载 回首
业务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中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业务流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程序
1、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其中:
(1)外贸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或委托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凡属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其他外贸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生产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属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委托各区县税务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3、原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原登记信息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4、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联系单》及《认定表》。
二、退(免)税认定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认定表》、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申请变更。经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签发《认定表》,并在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
2、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涉及《联系单》中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联系单》、《认定表》、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等资料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联系单》后,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申请变更。经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签发《认定表》,并在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
3、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在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4、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情况,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由主管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申报审核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出口退(免)税进行清算,并在备案登记撤销之日起30日内,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联系单》向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手续,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收回原签发的《认定表》或《登记证》,并在审核系统中按注销户进行录入维护。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主管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相关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4]53号
相关机构
样表或说明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表说明
1、编号:由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机关按照审核系统内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登记证号编制方式进行编号。
2、经营者代码:为外贸经营者进行退(免)税电子申报的计算机编号,由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机关根据经营者第一次申报海关代码(10位)进行编制,一旦确定后不得进行更改。
3、经营者名称:填写全称,应与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等证照所列名称一致,有英文名称的要同时填写。
4、海关代码:按照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填写。
5、拼音助记符:由用户按企业名称拼音字头(或其他用户自定义规则)建立。
6、经营场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填写。
7、纳税人识别号:按照国税纳税登记证上的登记证号填写。
8、纳税人类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
9、纳税信用等级:税务机关评定的“A、B、C、D”等级填写。
10、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代码
名称
31004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
31004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31004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
31004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六分局
310046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310048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八分局
310101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103
上海市卢湾区国家税务局
310104
上海市徐汇区国家税务局
310105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310106
上海市静安区国家税务局
310107
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
310108
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
310109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
310110
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112
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
310113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310114
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
310115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310225
上海市南汇区国家税务局
310226
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310227
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
310228
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
310229
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
310230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11、注册类型:
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税务机关确定的注册类型填写。
代码
名称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它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它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50
外国企业
351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52
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
353
支付单位扣缴预提所得税
354
国际运输收入
359
其它
400
个体
410
个体工商户
420
个体合伙
900
其它
12、财政预算级次:
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税务机关确定的增值税预算级次填写。
代码
名称
10
中央
20
市级
30
区、县级
50
乡、镇级
61
中、市(委托)
60
中、市
62
中、市(委托二)
63
中、市(星火市级)
64
中、市(临港)
65
中、市(宝钢)
66
中、市(轻工)
67
中、市(特定园区)
70
中、区
71
中、区(星火区级)
80
中、市、区
81
中、市、区(张江)
13、行业归属:
代码
名称
01
粮油食品
02
土畜产品
03
纺织服装
04
医药保健
05
轻工工艺
06
冶金矿产
07
机电产品
08
石油化工
09
建筑材料
10
体育文化
11
其它
14、隶属关系:
代码
名称
10
中央
20
市级
30
区、县级
90
其他
1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按商务部及其委托单位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备案登记表编号填写;按规定不进行备案登记的,按批准证件号码填写(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号码)。
16、工商登记注册号、注册日期、有效期、企业法人代表及注册资金: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填写,个体工商户等对外经营者如在营业执照中没有注明“注册资金”的,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相关内容填写。
17、开户银行及帐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18、主管外汇管理局名称及代码: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及代码为“310000”。
19、附送件:按规定需附送资料的名称填写。
20、出口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方法的认定:
由税务机关填写:
(1)生产企业:出口已满一年或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办法的生产企业,申报选择“免、抵、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填写;出口未满一年的企业选择“免抵”;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免税”填写。
(2)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按“单票对应法”填写;小规模纳税人按“免税”填写
21、纸质凭证申报方式及电子数据申报方式:除另有规定外,按上门申报填写。
22、是否分部核算: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选择“否”。
23、变更登记事项:认定机关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发生变更时重新填报的《认定表》上加注本次变更相关内容及收回的原《认定表》或《登记证》证件种类、签发日期。
24、认定机关签章:加盖办理认定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业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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