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办法
为切实保护驰名、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促进三省一市区域经济健康发展,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建立“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网络”,并在以下方面互相协作:
一、实行信息通报制度
1、及时交换各自辖区内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和经省(市)工商局1997年以后认定的省(市)著名商标名单。
2、通报侵权、假冒及其他损害驰名、著名商标注册人权益行为的有关情况。
3、交流保护驰名、著名商标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反假冒、反侵权措施。
二、克服地方保护,及时查处涉及驰名、著名商标的案件
1、积极受理驰名、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举报,对假冒侵权行为按照办案程序及时进行查处;对企业字号、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涉及工商其他职能的,受理单位应移交有关部门,综合运用工商职能查处损害驰名、著名商标权益的行为。
2、对假冒某种商品较集中的地区,可应企业的要求,组织专项检查或其他打击假冒商标活动。
3、对跨省市及省际交界处的假冒侵权活动组织打假联合行动。
三、对跨省、市案件的查处提供便利
1、对本地企业举报的涉及网络内其他地方的假冒、侵权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该机关要认真受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2、对成员单位的函告取证,应大力协助,并迅速给予回复。
3、对成员单位派出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办案条件,必要时应派员协同办案。
4、省(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应建立协办案件督办制度,保证协办案件的顺利查处与执行。
5、查处机关应将案件查处的情况和结果及时通报有关协办单位,并在结案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协办单位适当的办案补贴、奖励。
四、三省一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监督管理部门均为本协作网络的成员单位,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负责网络的具体工作。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成员单位协商一致修订。
六、本办法于1997年9月23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