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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流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
上海市各税务部门(机构)联系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
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4年8月1日
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4年12月1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概述 回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原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保留的制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流程 回首

(一) 一般纳税人年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初以通告或通知的方式作出部署。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二) 一般纳税人下载《年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后,需签字盖章,附《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 税务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在结果通知上加?quot;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或××区、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专用章"。《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与结果通知书一并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五) 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 回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确定征收率。
  3、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国税局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审批形式:核准
办事程序:受理 核准
申报材料:认定:1、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防伪税控联系单;
4、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7、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8、税务代理、咨询证书;
9、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
10、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1、有关合同、章程;
12、对外地驻绍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件、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年审: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纲税人资格证书》;
3、发票领购薄;
4、上一年度企业的损益表、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管理申请表》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年审费30元,其他不收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回首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机构全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单位        办理联系电话
嘉定区税务局 59528889 59529028 59528266
金山区税务局 57312844 57337471 57312844
松江区税务局 57813683 57814330 57813683
青浦区税务局 59729174 59728074 59729174
奉贤县税务局 57412931 57412627 57412931
南汇县税务局 58009400 58009409 58009436
崇明县税务局 69613604 69613662 69613604
以上电话均为直线。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法定期限或规定期限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1)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 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 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 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上海市各税务部门(机构)联系方式 回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地址
  单 位           地 址
市局税务登记中心       陆家浜路1060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杨高中路2980号
财税一分局          常德路175号
财税二分局          常德路319号
财税三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四分局          中山南路865号
财税五分局          石化地区卫新路8号
财税六分局          陆家浜路1054号
财税七分局          建国中路31号
财税八分局          常德路319号
黄浦区税务局         新桥路68号
卢湾区税务局         斜土路313号
徐汇区税务局         桃江路39号
静安区税务局         昌平路991号
长宁区税务局         天山路1827号
普陀区税务局         北石路579号
闸北区税务局         中山北路198号
虹口区税务局         临平北路35号
杨浦区税务局         黄兴路402号
闵行区税务局         莘浜路280号
宝山区税务局         淞滨路28号
嘉定区税务局         城中路75号(现暂为塔城路265号)
金山区税务局         朱泾镇临源街538号
松江区税务局         西林北路357号
青浦区税务局         青浦镇城中西路80号
奉贤县税务局         南桥镇宏伟路52号
南汇县税务局         惠南镇人民东路2686号
崇明县税务局         城桥镇人民路60号
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本市所有出口企业《联系单》。 办理时间
  单 位           工作时间
市局税务登记中心        9:00—16:30
浦东新区税务局         9:00—17:00
财税一分局           8:30—17:00
财税二分局           8:30—17:00
财税三分局           8:30—17:00
财税四分局           8:30—17:00
财税五分局           8:30—17:00
财税六分局           8:30—17:00
财税七分局           8:30—17:00
财税八分局           8:30—17:00
黄浦区税务局          8:30—17:00
卢湾区税务局          8:30—17:00
徐汇区税务局          8:30—17:00
静安区税务局          8:30—17:00
长宁区税务局          8:30—17:00
普陀区税务局          8:30—17:00
闸北区税务局          8:30—17:00
虹口区税务局          8:30—17:00
杨浦区税务局          8:30—17:00
闵行区税务局          8:30—16:30
宝山区税务局          8:30—17:00
嘉定区税务局          8:30—17:00
金山区税务局          8:00—17:30
松江区税务局          8:00—17:15
青浦区税务局          8:30—17:30
奉贤县税务局          8:00—17:30
南汇县税务局          8:00—17:30
崇明县税务局          8:00-17:30 
1、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等特殊规定除外。
2、具体办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受理时间为准。 办理联系电话
  单  位          办理联系电话
市局税务登记中心         63185500
浦东新区税务局          58851122
财税一分局            62489557
财税二分局            62710280
财税三分局            63689900
财税四分局            63689900
财税五分局            57961000
财税六分局            63185500
财税七分局            64459814
财税八分局            62710280
黄浦区税务局           33074678
卢湾区税务局           63021008
徐汇区税务局           64332155
静安区税务局           32174988
长宁区税务局           62730882
普陀区税务局           52564588
闸北区税务局           56323818
虹口区税务局           65212008
杨浦区税务局           65700068
闵行区税务局           64924580
宝山区税务局           56674541
以上电话均为总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回首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机构全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法定期限或规定期限
  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2)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件、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 回首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增值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纳税人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列后,需一并提供书面申请、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份)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退还给纳税人。
5、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以外的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新成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力量较强,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6)加油站。
3、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在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统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 回首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的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可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年初以通知的方式布置征收率核定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小规模商业企业下载《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后,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等资料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做出审核结论后,将签署意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份退回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可按4%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三、相关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
1、小规模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中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180万元)以下的部分纳税人。
2、新开办的小规模企业,可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主营范围确定其经营性质,并确定其征收率。对一些经营性质难以确定的,一律作为非商业企业按6%征收率征收,待其开业满一年后,再按其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确定征收率。
3、原认定为增值税非商业企业,但上一年度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超过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
4、上一年度已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应对其上一年的销售收入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当年是否可继续按4%征收率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性质一年一定。即以小规模企业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来确定。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



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 回首



为了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犯罪活动,堵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决定进一步完善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范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3、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案头审核 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全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约谈 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 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 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 对于约谈的内容,要做好记录,并有参与约谈的人员签字。 (三)实地查验 实地查验是印证评估疑点和约谈内容的重要过程。实地查验时需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到场。 查验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租赁证明、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单据、运费凭据、水电等费用凭据、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明、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有关机构的验资报告、购销合同原件及公证资料、资金往来账等。 在实地查验中,要认真核实区分商业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小型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除按照上述查验内容全面核查外,对生产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生产厂房、设备等必备的生产条件;对商贸零售企业要特别检查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对大中型商贸企业要特别核实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帐户及企业人数。 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奖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一)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 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商贸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1、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2、约谈、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3、企业申报、缴纳税款正常。 4、"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税额、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对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尤其是办理税务登记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等问题的,要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加强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监控。 上述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一条(一)款和第五条的规定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回首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明显效果。同时各地也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紧急通知》和本通知的要求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二、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以政府规定为准)。   三、《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四、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五、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帐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须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本次发售发票数量≤核定次购票量-本次申购票时结存发票数量。   八、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十、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新办企业进行约谈或实地查验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当如实书面记录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内容及相关情况,存入审批档案。   十一、税务机关除要求新办商贸企业按照统一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新办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报送的其它资料。   十二、失控发票电子数据按日上传及失控发票与认证发票的双向比对工作已于9月底在全国部署。   关于走逃户数据上报工作,各省级单位可通过浏览器(IE6.0及以上版本)访问总局网站(网址为:HTTP://130.9.1.116/zthgl/login.asp)登录到走逃户数据上报系统。各省级单位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放置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各地取得密码后应及时登录系统,将初始密码变更为自己的工作用密码并妥善保存。各地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查看系统提供的使用帮助。   十三、《紧急通知》有关规定与防伪税控系统、征管软件相互衔接问题的解决方案,详见《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附件二)。   十四、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紧急通知》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法定代表人约谈等审查工作,按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不要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切实加强辅导期管理和服务,尤其要抓住专用发票发售管理和对各种抵扣凭证先交叉稽核比对后抵扣等关键环节。要落实和运用好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要认真开展对近年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检查,特别是对长期零负申报、大量运用海关进口缴款书和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企业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注意收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将开展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检查工作与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正式报告,于2004年12月31日前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和信息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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