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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明确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方式、期限;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应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数额,董事、监事、经理产生方式(选举、委派、任命),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所有登记事项变更的决议机构(股东会、董事会);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股东是实物出资的,应当明确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上三种出资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
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营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范围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的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要负责人任期。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
(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
(三)企业集团的宗旨;
(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八)企业集团的终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附:集团章程范例